前法官:私自建桥收费获刑不止一起,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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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官:私自建桥收费获刑不止一起,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任务文章 2023-07-10 15人已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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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官:私自建桥收费获刑不止一起,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私自建桥收费被判寻衅滋事罪,远远不止一起,建议一并纠错!就是吉林洮南法院,2019年也还判有另外一个案件,同样是因私自建桥收费被判寻衅滋事罪,律师也是做有罪辩护,而且审判长还是同一个人,也同样没有裁判说理!根据判决书(附后),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是:2015年7月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1在洮南市蛟流河乡白虎店屯与福顺镇庆太村交界处私自修建过河桥收取过桥费,王某1向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人民币3,000元。为此,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1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前法官:私自建桥收费获刑不止一起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私自建桥收费被判寻衅滋事罪,远远不止一起,建议一并纠错!就是吉林洮南法院,2019年也还判有另外一个案件,同样是因私自建桥收费被判寻衅滋事罪,律师也是做有罪辩护,而且审判长还是同一个人,也同样没有裁判说理!

一、情节更轻的私自建桥收费行为也被定罪

根据判决书(附后),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是:2015年7月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1在洮南市蛟流河乡白虎店屯与福顺镇庆太村交界处私自修建过河桥收取过桥费,王某1向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人民币3,000元。为此,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1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该案与黄德义案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违法行为更轻微。该案在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连“拦截车辆”的事实都没有认定,说明没有强行收费,过桥人都是自愿付费,却也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需要一定的暴力、胁迫特征,如果没有拦截行为,完全属于自愿交易,更加不能定罪。因此,在本案检察院指控寻衅滋事涉案金额16万元的情况下,法院只认定3000元,仅判处拘役并宣告缓刑。说明法官还算有点善良,除了不敢宣告无罪和免刑,已经对被告人尽量从宽处罚了。

二、法官敢不公正,当事人就举报

本该无罪的案件没有判无罪,当事人就认为是法官的责任,就认为法官不公正。法官敢不公正,当事人就敢搞你。当事人的逻辑就这么简单!

法官可能不知道,对于本该无罪的案件,即使判处缓刑,对被告人及其家庭也是天大的冤屈;而机械适用刑法对善行治罪,更是对天理人情、世道人心的严重伤害!

判决具有教育、引导功能,对行善之人刑事打击,破坏的不仅是法治还有德治,影响极为恶劣、深远,南京彭宇案可见一斑。世风日下,就是从好人没有好报开始的!

没当过法官的人,甚至未在体制内呆过的人,可能不知道法官的委屈和无奈,我却心知肚明。《别再过多责难法官!——自费建桥被判寻衅滋事案一审判决书点评》一文,本想说些公道话,想不到引起了公愤。网民可不管法官是否能够独立审判,只要判决不公正,就迁怒法官。正如本案和黄德义案,网民普遍认为法官“罪无可赦”,必须判刑入狱才能解恨。我理解他们的心情,也接受他们的批评。

法官作为名义上的“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确实要更加体察民情民意,了解民间疾苦,尤其是要理解蒙冤受屈者的深重苦难以及他们对公正司法的殷切期望,严守公正司法的底线!如果防线失守、判决不公,被当事人针对或者报复,甚至被组织处分或者被判刑,纵有千般无奈、万般委屈,也只能打断牙和血吞,独自承受所有后果。正如本案审判长,其之所以被举报,就是因为部分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公,从而联合起来一起举报他。

举报人黄德义称,其针对法官的举报是无奈之举,只是想为“翻案”找一个突破口。他还曾说“我也不是说他是一个坏法官,检察院建议判我实刑,最后法官判了缓刑。”本案审判长孙某被举报受到处分后,颇显无奈地说:“扫黑除恶的案子,需要层层把关、层层汇报的,不是一个人、两个人能定的。我只能说这些。”“我高考确实改名了,但是那是我自己考的。因为他的举报,纪委还给了我处分,目前我没有职务了。”

无罪就是无罪,留有余地的判决,即使从宽了,当事人也不会感恩你,照样会搞你。因此,奉劝所有法官,一定要凭着心中的正义和良知办案,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千万别再过多替公安检察机关着想,甚至替人背锅了。

三、尽快再审改判,以平息民愤

这类案件引起了媒体的质疑、网民的围观,甚至一些法学专家都公开发声:“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都不构成犯罪!”

当前,最重要的事,法院应当尽快启动再审程序,改判黄德义案的18个人无罪,以平息民愤。

同时,希望今天披露的这个案件,以及所有其他冤假错案,也能尽快启动再审纠错程序,还当事人一个公正,也还社会一片蓝天!

附录:王某1私自建桥修费被判寻衅滋事案判决书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881刑初14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1,吉林省洮南市人,小学文化,住洮南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6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杨润东,吉林杨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刁某,吉林省白城市人,小学文化,现住洮南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2日被监视居住。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洮市检刑检刑诉〔2019〕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刁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世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杨润东,被告人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1在洮南市蛟流河乡白虎店屯和庆太村交界处私自修建过河桥,2015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1向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共计人民币16万元。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刁某帮助王某1违法收取过桥费。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1、刁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1对指控的收取过桥费数额16万元有异议,辩称其没有收取16万元。对其他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杨润东的辩护意见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有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王某1收取过桥费数额为16万元有异议,同时认为对王某1定罪量刑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王某1到案后对自己建桥、收费的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当庭认罪认罚,足见其悔罪态度诚恳。2.王某1的笔录上体现其有过收费十多万元及十六、七万元的供述,但庭审中王某1否认有过该数额的供述,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供王某1收费达到16万元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收费约16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据此量刑。3.王某1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4.王某1自愿退赔赃款人民币3,000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是认罪悔罪的积极表现。综上,对王某1从轻、减轻处罚,适用拘役缓刑。

被告人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1在洮南市蛟流河乡白虎店屯与福顺镇庆太村交界处私自修建过河桥收取过桥费,王某1向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人民币3,000元。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刁某帮助王某1收取过桥费。诉讼中王某1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全部供认,且有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人宋某的证言,洮南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洮南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卷宗、赔偿谅解收据及王某1、刁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私自建桥收费,强拿硬要,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刁某帮助王某1违法收费,强拿硬要,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1、刁某犯罪数额16万元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在共同犯罪中王某1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刁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王某1、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王某1、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杨润东的辩护意见有法律事实根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被告人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利

审 判 员: 张玉辉

人民陪审员: 周小娇

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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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闹大了,浮桥主审法官被深挖,居然还有这种黑料,这瓜也太大了

修桥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根据媒体的报道,吉林一位男子,因为在河中修桥被判刑,而且当事人说除了孩子之外,共有18口人都被判刑,给自家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困扰。

这件事情被曝光之后,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更是遭到不少人的质疑,按理来说,修桥补路可是行善之举,为何要把桥拆除,还要判刑呢?而且被判刑的可不止一人,那可是一家18口,根据当事人讲述,只有家里面的小孩没有被处罚。

根据主要当事人黄德义的说法,家里面18口人被判刑,生活已经完全被毁掉!

关于建桥被判刑始末

最近一段时间,吉林省白城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村民因为私自建桥被判刑的消息,冲上了热搜,根据主要当事人黄德义的讲述,因为村子里有一条河,人们到对岸干活不便,要绕行70公里,所以就搭建了一座浮桥,可是怎么也没想到,会因为这件事情被判刑,他说把桥捐出去,能不能不拆,但对方表示不行,最终还是被拆除了。

他们搭建浮桥的河流名叫洮儿河,据悉一共花费了13万左右,为了收回成本,于是收费四年,不过在2018年,水利局认为他这是非法建桥,于是强制黄德义把浮桥拆除。

在2019年,他被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除此之外,还有另外的17人也被判刑了。

根据黄德义的讲述,他没有架桥之前,已经溺亡了22位乡亲,桥被拆除之后,又溺亡了10多人,他不解的说道“为啥要断乡亲的道,抓修建道的人”

另外,他还表示,之前自己是一位教师,建桥前溺亡的人员中,也有自己的亲友,修建这一座桥,同时也是为了方便儿子去对面干活,如果不修建这个桥,儿子种地就过不去,必须张罗这件事!同时他还说,溺亡的人员中有自己的表舅、学生、同学,

黄德义:交钱能不能不拆,桥给国家能不能不拆,能过河就行,他说不行,就得拆

在7月8日的时候,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了河流附近的一位村干部,这位村干部表示:黄德义是最早一批搭建浮桥的人,浮桥建设好之后,有利于周围村民的出行,而且基本没有出现过溺亡的事故。

关于收费这个问题,这位村干部是这样说“大家都能算明白账,三五元油钱能解决的问题,为啥非得百八十元油费呢?”

另外,根据媒体的报道,其中有一人被收费的次数最多,法院判决他退还,黄德义把钱退给了那一位村民,但是村民又把钱给了他,这似乎非常明确的表明,村民深知他建桥不易,也不忍心白过,哪怕法院进行了判决,但还是把钱给了黄德义,如果这个报道属实,证明这一位村民是无比的自愿。

不过,也有不少网友表示,你不能私自建桥收费,这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说句实在话,我们并不知道关于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但如果我作为当地的村民,我倒是非常愿意过他建的桥并且交费,否则的话就要绕行70多公里,就像那位村干部所说,怎样才能省钱又省时,大家都心知肚明,至于他的桥到底合不合法,恐怕当地的老百姓更在乎如何方便出行,不过也要考虑桥面的安全性。

假如真的违法了,那么,执法部门处理之后,当地政府也要尽快的建一座桥,来改善村民的出行难题,另外我觉得如果有资金上的难题,可以发动爱心人士捐款,另外需要出行的人,也可以贡献一份力量,所谓人多力量大,这样就能快速的把桥建好。

针对于这起案件,罗翔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表示:如果满足民众的期待,那就不是犯罪!

他的这一种说法,也得到了广大网友的赞同,因为在人们的认知里,修桥补路那就是在积德行善,虽然收取了一点费用,那也无可厚非,毕竟人家可是花了13万的真金白银,如果你不愿意出那个钱,就绕道而行,没有人非要逼着你从这里过吧!

不过,也有网友认为,修桥虽然是一件好事,但是错就错在不应该私自收费,总之大家也是争论不休。

但我要发自内心的说一句,如果我家门前有一条河流挡住了去路,需要绕行70来公里才能到对面干活或者办事,那我是绝对愿意给钱过桥的,毕竟出行成本大家都会算。

另外,当事人表示之所以会被抓,是因为说他寻衅滋事,然后他表示“法院判的时候说是交的钱是罚款,不悔改,其实他要的钱根本不是那么回事,他说你要交钱,可以整,不交钱就不让整了”

另外,黄德义还说:我家要到对面去种地,需要绕行72公里,不让整了也可以,你们给建一座,我们没有意见,我把这桥给官方,官方都说不要,你不让我收钱也行,老百姓能过河就行,那也不行,就得拆除!

水利局的工作人员说:他修的桥就是一个浮桥,因为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他在河道里私自建桥,也是违反河务规定的,所以,水利局执法大队强行拆除。

最后,工作人员表示,关于建桥的事,已经在协商推进了,作为旁观者的我们,也希望赶紧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方便当地人的出行,我们真的很难想象种地都要走70来公里的路程,我们这边的农村最多几百米,两三公里就觉得很远了,70公里那也太浪费时间了!

主审法官被曝猛料

近日一男子丁某某,举报浮桥主审的审判长,顶替他人上大学,他表示这位假法官孙利,真实的姓名其实为曹国军,通过洮南纪委调查查证属实,但是至今都保留党籍,举报人表示,这位假法官无权审理案件。

另外,通过电话录音,说是给予严重的警告,依法依程序向上级反映。

网友们看到这个爆料之后,表示实在是太震惊了,关于这件事情,澎湃新闻也进行了报道。

说是法官孙利已被免去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不过“孙利”表示,高考改名了,但是自己考的,那么对于此事,大家又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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