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搭浮桥当事人:很高兴政府要建桥,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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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搭浮桥当事人:很高兴政府要建桥,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任务文章 2023-07-08 9人已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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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搭浮桥当事人:很高兴政府要建桥,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近日,一名村民因私自修建浮桥并收费被判刑,引发社会热议。此事反映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迫切需求,需要得到重视和解决。据报道,吉林省的一座小山村村民黄某自费修建了一座铁皮桥,方便两岸人民出行。但由于没有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核,被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要求拆除。黄某遵守要求拆掉了桥,但后来被警察局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拘留,最终被检察院以同样罪名提起公诉。黄某提起上诉,但法院认为其行为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平衡好纠正违法行为和维护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不能只执法不办事。私搭浮桥当事人:很高兴政府要建桥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近日,一名村民因私自修建浮桥并收费被判刑,引发社会热议。此事反映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迫切需求,需要得到重视和解决。

据报道,吉林省的一座小山村村民黄某自费修建了一座铁皮桥,方便两岸人民出行。但由于没有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核,被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要求拆除。黄某遵守要求拆掉了桥,但后来被警察局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拘留,最终被检察院以同样罪名提起公诉。法院判定黄某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黄某提起上诉,但法院认为其行为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

黄某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是满足了两岸人民出行的需求,利大于弊。政府应该更加关注民生需求,提高村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修建基础设施需要政府的支持和推动,而非私人行为。但是,此案也反映出基础设施建设的困境。修桥成本过低,导致动辙几亿的桥无法承受超载,这是不合理的。非法动土是不允许的,收费也应该纳税并公开透明。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和管理,保障村民的出行和生产需要。 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平衡好纠正违法行为和维护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不能只执法不办事。政府部门应主动了解群众需求、多为群众办好实事,更好落实为民服务理念。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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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搭浮桥让村民少绕70里路,收费超5万被判寻衅滋事依据什么?

我们经常在政府或公安机关门前面看到“为人民服务”这五个字,而这五个字的真正含义就是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群众,说白了就是政府服务于人民,是人民的公仆。

而近些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做事越来越偏离“为人民服务”这五个字的宗旨,给于人民的压迫感越来越强,甚至可以说感受不到“为人民服务”这五个字的真正含义了。

近日,吉林省就发生了一件让我无法理解的事,一村民花十几万元搭建浮桥让附近村民过河少走了70里路,但这位村民也获利了5万元却因为私自搭建浮桥被判寻衅滋事,甚至于被判刑两年,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对其进行处罚并强制拆除浮桥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对其进行处罚并强制拆除浮桥,塔桥的村民黄某本人又于 2019 年 12 月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这让我怎么也想不通,何为寻衅滋事呢?

据了解,黄某搭建的浮桥虽然收费,但是却方便了村民,受理案件的洮南市法院给出了两个判刑的理由,法院给出了两条理由:一是强制收费,小车 5 元大车 10 元;二是黄德义受到多次行政处罚仍拒不改正,情节恶劣,而这两个理由却让人非常理解,按照正常的程序是法院需要走访当地群众,调查黄某是否存在强制收费的行为,甚至还有村民收到了黄某的退款却又还给了黄某,还称黄某搭建的浮桥确实方便了村民。

我们大概算了一笔账,按照正常的车辆跑70公里大概是24元到53元左右,来回140多公里,大概需要48元到106元,而修桥后,大车10元,小车5元,为当地村民省下了不少钱,那么问题来了,洮南市法院是否按照程序进行走访调查,是否调查黄某是否受到了多次处罚的证据呢?

话说到这里了,政府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条河的浮桥为什么沦为黄某搭建才方便了村民,虽然收费,但当地的村民却可以谅解!但是洮南市水利局为何不搭建反而还处罚呢?洮南市法院判决黄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按理说,搭建这座浮桥不应该是黄某搭建,如果当地政府真正做到了“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的话,黄某何以要私自搭建这座浮桥呢?最关键的是,因为私自搭建浮桥而被判寻衅滋事,洮南市法院依据的那条法律呢?

最关键的是,洮南市法院驳回了黄某的申诉,理由竟然是法院认为,其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收费,且受到多次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拒不改正,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申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驳回,那么问题来了,洮南市法院驳回之前是否走访了当地居民,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呢?这个问题需要洮南市法院做出合理的解释。

另外,针对驳回申诉通知书提到的黄德义受到多次行政处罚仍拒不改正的问题,法院判决显示洮南市水利局做出行政处罚三次,他只收到过一次行政处罚,其他两次他并没有收到过,据了解,洮南市水利局做出行政处罚系统上应该有记录吧,到底是一次还是三次,难道洮南市法院连这一点都搞不清楚吗?而搞不清楚一次还是三次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呢?

根据我国《水法》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等,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似乎和“寻衅滋事”扯不上关系吧。

我们也查询了相关的《公路法》,其中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三种可收费的情形,包括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等等。也就是说,除了以上这三种公路或者桥梁,其他不管是公有还是私有的公路或者桥梁,如果收取费用都是非法行为。

对于洮南市法院判决的这个案件很明显存在态度的不当行为了,而值得注意的是,洮南市法院是否履行了调查的职责呢?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那么洮南市法院在这个案件中做了什么呢?

基于公民监督的权利,作为中国公民的我们有权利要求洮南市法院对于这个案件从开庭审理到判决这个流程公示出来,也有权要求洮南市法院对于这个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款依据的是那条法律条,明确的指出来。(约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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