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员工上吊身亡,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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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员工上吊身亡,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任务文章 2023-06-08 7人已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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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员工上吊身亡,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本案虽然以家属一方败诉告终,院方也并非完全没有改进之处。医院作为公共场所,仍然需要提高安全保障的服务水准,防患于未然。2020年12月25日,郑女士因结核病到F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其病床位于住院部三楼内一科紧邻窗户的24号床。仅仅两天后2020年12月27日17时许,郑女士从病房窗户跳楼坠地,后送至另一医院医治无效死亡。家属的主张是,F医院在郑女士住院治疗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郑女士的死亡存在过错。综合上述两个方面,家属认为F医院对于郑女士坠楼一事应当承担50%的损失。因此,医院的行程限位装置,以及床位安排,与郑女士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成立。医院员工上吊身亡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本案虽然以家属一方败诉告终,院方也并非完全没有改进之处。医院作为公共场所,仍然需要提高安全保障的服务水准,防患于未然。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5日,郑女士因结核病到F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其病床位于住院部三楼内一科紧邻窗户的24号床。仅仅两天后2020年12月27日17时许,郑女士从病房窗户跳楼坠地,后送至另一医院医治无效死亡。

办完了郑女士的丧事,几位家属决定起诉F医院。

家属的主张是,F医院在郑女士住院治疗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郑女士的死亡存在过错。理由如下:

首先,院方安排郑女士的病床紧邻窗户,且窗户未安装限位装置,导致窗户可以全部打开。存在巨大安全隐患,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其次,病历中显示医院向郑女士提供了一级护理。

一级护理要求是: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但家属了解到,医院并未尽到每小时巡视的义务,未及时发现死者病情和心理的变化,未及时叮嘱家属加强陪护,未有效实施安全措施,这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综合上述两个方面,家属认为F医院对于郑女士坠楼一事应当承担50%的损失。事情发生后,家属多次找到医院要求赔偿40万,医院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因此只得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使医院对患者的看护更为尽职尽责,窗户设置高于建筑规范,具有活动能力的患者如意图自杀,医疗机构也是难以防范的。作为医疗机构的被告,对于非精神患者,既无权对患者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亦无每天二十四小时无间歇看护的义务,即不可能排除患者自杀的一切条件。因此,医院的行程限位装置,以及床位安排,与郑女士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患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今日律司提醒,本案虽然以家属一方败诉告终,院方也并非完全没有改进之处。比如有人来医院探视病人,却被急速推行的护理床撞伤,医院构成侵权,给予了赔偿。如法院所说,医院可能确属“保障人民健康的具有社会公益、福利性质的特殊机构”,可以不属于“经营场所”;但其“公共场所”的属性却是确凿的,其对来诊、住院的患者,甚至对来探视病人的家属,都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医院恐怕仍然需要提高安全保障的服务水准,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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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

没有谁的生活是一帆风顺的,尤其是在与人交流沟通时,大家性格处事方式不同,难免会引起一些摩擦。

但不管怎样,都不能拿别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凡事都要看开一些。

当然,我们在与别人交流时也要注意分寸,不要随意侮辱他人,万一对方不堪受辱,放弃生命,又该由谁来负责呢?

2021年,临近大学毕业,小程和男友前往西安实习,两人通过中介介绍,租了一间房子,为期一年,房东是一位70多岁任大爷。

可才过半年,小程和男友因性格不合分手,小程也因此患上了双向情感障碍,为了让自己忘掉过去,她决定退租离开西安。

为了不让房东为难,她提前一个月与任大爷商量退租事宜,任大爷也会将押金以及房租退给她,一共是4400元。

但到真正要退钱的那一天,房东却开始耍赖,故意挑毛病克扣应退金额,拒绝退全款。

小程一气之下提起诉讼,可任大爷不予理睬,即便民警上门,也只退给了小程1300的押金,剩下的房租说什么也不退。

小程缠着任大爷要钱,两人因此矛盾不断,任大爷更是出言侮辱小程。

小程从未受过这样的委屈,情急之下以死相逼,任大爷依旧不为所动,最终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小程服农药导致身亡。

经过法院审理,任大爷需赔偿小程家属19万元,对此,任大爷感到很不服气,坚持认为这样的判决就是道德绑架。

【以案释法】

关于本次案件,大众议论的焦点主要在于:

1.房东不退押金是否构成违法?

2.言语侮辱是否构成侮辱罪?

3.法院对房东的判决是否合理?

接下来,我们就针对以上几个问题,一一为大家进行解释。

一、判断房东不退押金是否违法,首先应当明确租赁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对违约责任的认定。

合同中若明确表示承租方单方面违约,押金不予退还,那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本案中,小程作为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提前一个月向房东提出退租,而且房东也在期限内找到了新的租户。

由此来看,小程并没有违约,任大爷也并无任何损失。

至于房东以房间设施受损为由,拒绝退全款,这点合情合理,但即便是扣钱,也应当从1300块的押金中扣除,剩余3100块的房租不属于押金范围内,应当退还给承租方。

更何况双方事情已经商量好,房东也答应退还押金及房租,临时变卦,严重克扣小程房租,属于违法行为。

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使用暴力或利用其他方式公然诋毁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将构成侮辱罪。

这里的暴力并不是指动手伤人,可以是做具有侮辱性的动作或者语言攻击。而情节严重主要指的是,手段恶劣,或者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无法忍受,导致自杀的,就属于严重后果。

任大爷多次对小程进行言语侮辱,小程最终选择自杀,但任大爷并不是直接害死小程的凶手。

换句话来说,小程之所以会自杀,任大爷对其辱骂只是导火索,真正导致她自杀的是她的抑郁症。

而且根据任大爷描述,他并不是单方面的对小程进行言语攻击,小程也曾对他出言不逊,骂脏话。

对于一个正常人来说,任大爷几句侮辱人的话,可能会让人愤怒、难过,但基本上不会让人想自杀,这其中更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抑郁症。

所以,任大爷的行为算不上是情节严重的侮辱罪。

而且,任大爷并不知道小程患有抑郁症,当时她自杀,他也只当是玩笑话,没有在意,没想到却酿成大祸。

三、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除了要赔偿在医院期间所花费的费用以外,还有死亡赔偿金以及丧葬费。

在法律中,以暴力威胁等各种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权、人身安全等,都属于“侵害”。

任大爷以言语侮辱的方式,给程女士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害,即便最终导致她走向自杀的是抑郁症,但任大爷依旧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可不管如何赔偿,都换不回一条年轻鲜活的生命,大家在生活中一定要谨言慎行,同时也要乐观积极的面对生活,不要被别人的三言两语打败,更不要语言攻击别人。

你们又是如何看待这一案件的呢?赶紧来评论区留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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