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教师校内撞死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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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教师校内撞死学生

任务文章 2023-06-03 6人已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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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教师校内撞死学生

5月23日,武汉汉阳区弘桥小学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一年级学生被老师开车碾轧,送医抢救后死亡。涉事教师已被刑拘,校长等予以免职。小学生的家属表示,孩子遭到二次碾压,要求得到公正的处理和合理的赔偿。刘某也被警方带走调查。张律师认为,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张律师也指出,这起事件发生在校园内,并不属于道路交通范畴。因此,还需要考虑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律师说,“如果事发地点是校园内的道路或者停车场等属于交通场所的地方,那么就应该适用交通肇事罪;如果事发地点是校园内的操场或者花坛等非交通场所的地方,那么就应该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律师解读教师校内撞死学生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5月23日,武汉汉阳区弘桥小学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一年级学生被老师开车碾轧,送医抢救后死亡。

涉事教师已被刑拘,校长等予以免职。

小学生的家属表示,孩子遭到二次碾压,要求得到公正的处理和合理的赔偿。

事件回顾:

5月23日下午1点50分左右,武汉汉阳区弘桥小学月湖校区内突然传来惊恐的尖叫声。

一名一年级的小学生谭某(化名)蹲在校门口的石墩旁边玩耍时,被一辆白色轿车撞倒并碾压在车轮下。

车上的两名老师下车查看后,又将车子倒退了一下,再次碾压了孩子。

孩子的母亲王女士(化名)是在2点左右接到班主任电话的。

电话里,班主任只说了一句话:“你快点来吧,孩子出事了。”

王女士赶到学校时,看到自己的儿子已经被送上了救护车。

她跟着救护车去了医院,但是孩子已经没有了呼吸和心跳。

医生告诉她,孩子是因为胸腔挤压导致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

王女士悲痛欲绝。她说,自己的儿子今年才6岁半,是个活泼可爱的孩子。他成绩优秀,还喜欢画画和唱歌。他原本还有一个美好的未来等着他,却因为这样一个意外而失去了生命。“我想不通,为什么老师要开车进校园?为什么要碾压我的孩子两次?他们有没有人性?”

据了解,肇事司机是该校四年级的一名语文老师刘某(化名),任班主任。另外一名老师是该校五年级的一名数学老师张某(化名)。

当天中午,刘某从学校地下车库将车开到距校门口十多米的位置停下,等张某同行。

他们打算去校外办点事情。张某上车后,刘某启动车子时没有注意到前方有孩子蹲着玩耍,就将谭某撞倒并碾压在车轮下。

刘某和张某随后下车查看,发现孩子已经失去意识,血流不止。他们立即拨打了120和110,并将孩子抱上救护车。但是,孩子已经没有了生还的希望。刘某也被警方带走调查。

刘某说,他开车进校园是因为要去办一些学校的事情,没有想到会发生这样的悲剧。他说,他碾压孩子两次是因为紧张和恐慌,没有看清楚情况,也没有听到任何声音。

他非常后悔和自责,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也有很多网友质疑老师就是故意的。

24日,汉阳区教育局发布官方通报,称涉事教师刘某已被刑拘,校长等予以免职。通报还表示,区教育局已成立工作专班,全力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并将对全区学校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这起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许多网友对遇难学生的家属表示哀悼和同情,也对涉事教师的行为表示愤怒和谴责。

有人质疑,为什么要碾压孩子两次?为什么没有及时制动?

有人也指出,这是一起悲剧性的意外,涉事教师可能是因为紧张和恐慌而做出错误的反应,并不是故意要伤害孩子。

那么,涉事教师刘某究竟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湖北省一名资深律师张律师(化名)。张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张律师认为,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是,张律师也指出,这起事件发生在校园内,并不属于道路交通范畴。因此,还需要考虑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张律师说,“如果事发地点是校园内的道路或者停车场等属于交通场所的地方,那么就应该适用交通肇事罪;如果事发地点是校园内的操场或者花坛等非交通场所的地方,那么就应该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

张律师还表示,无论适用哪种罪名,刘某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数额需要根据遇难学生的年龄、收入、家庭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张律师说,“一般来说,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十年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没有固定标准,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

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对校园安全问题的思考。许多网友呼吁,学校应该加强对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设置交通安全警示牌,施划停车泊位,限速行驶。未经中小学校、幼儿园允许,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不具备人车分流条件的,除教育教学、应急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事件发生后,学校和家长道歉,但是家长无法接受,失去孩子的痛,岂是一句简单的道歉能弥补的。

这是一起令人痛心疾首的悲剧,无论是遇难学生还是涉事教师都是无辜的受害者。

我更希望这样的事件不要再发生了,在我们身边每一个孩子都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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